郑州市物价局转发《关在污水处置惩罚厂电价问题的函》的通知 郑价工〔2007〕19号 各县(市)物价局,郑州供电公司: 现将河南省成长以及鼎新委员会《关在污水处置惩罚厂电价问题的函》(豫发改价管函[2007]371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循履行。 二○○七年十月旬日 河南省成长以及鼎新委员会关在污水处置惩罚厂电价问题的函 豫发改价管函[2007]371号 各省辖市及扩权县成长鼎新委、物价局,省电力公司: 为了加速污水处置惩罚厂设置装备摆设,促成情况掩护,现将污水处置惩罚厂出产用电价格问题通知以下: 1、于污水处置惩罚厂投产一年时间内,履行非普工业电价或者年夜工业电价由污水处置惩罚厂自立选择,投产一年后履行年夜工业电价。 2、选择履行年夜工业电价的污水处置惩罚厂,可以以及本地电力部分协商,加装负荷计量装配,投产一年内按现实用电负荷收取容量电费。 3、已经经履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地域,污水处置惩罚厂投产一年内,其出产用电是否履行峰谷分时电价,由污水处置惩罚厂本身选择。 �ױ�app4、污水处置惩罚厂,要于正确估计用电负荷的根蒂根基上报装变压器容量,经由过程科学构造出产、合理用电,削减电费收入。 5、本文自2007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履行,履行中若有问题请实时陈诉。 二○○七年八月二十七日